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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公安套牌车 合同被判无效

新闻日期: 2008年02月29日
 
      中国人民法治网豫北频道讯:(记者:许顺喜 通讯员:韩 跃 高凤河)      1月15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买卖套牌轿车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确认双方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许计明返还原告王树青购车款100000元并赔偿原告修车费用7800元。

     2007年5月初,原告王树青得知被告许计明处有一辆顶公安牌照的丰田V6越野车出售,在查看了车辆行驶证后,认为车辆所有证照齐全、完整,便决定购买。2007年5月17日双方签订买卖汽车合同,原告当场给付被告车款100000元,被告将汽车及行驶证交付原告。5月20日原告对丰田汽车进行了喷漆及整修,花费7800元。6月26日,原告开车去公安局交警支队办理过户手续时被交警支队以该车系套牌车为由进行扣留。原告即通知被告要求退款,被告予以拒绝。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将其套牌汽车卖给原告,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买卖行为是无效的。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车款100000元和赔偿修车费用7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该车被交警部门扣押,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负担。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中国人民法治网豫北频道     责编:许顺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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